第一問 執行案件的主要流程包括哪些? 答復:執行案件主要包括執行實施程序和執行審查程序。執行實施程序是指執行案件的整體運作程序,其中包括對“人”的執行【即對被執行人進行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和對“物”的執行【即對執行財產的直接執行,包括對執行財產的直接處置和變價拍賣、變賣等】。而執行審查程序是對執行實施程序的監督,保障的是執行實施程序的效率和公平,主要解決的是執行實施程序中出現的“執行行為異議”【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的規定】、“案外人異議”【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等問題。 第二問 如何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 答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可知,執行案件的管轄規則是法定的,不能由當事人通過約定來選擇、變更,具體適用規則如下:
第三問 如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答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7〕8號】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院依職權調查,包括現場調查、搜查、網絡調查(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傳喚、拘傳、審計等; 2.人民法院依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或依據申請執行人的要求,發布懸賞公告; 3.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除此之外,雖然《財產調查規定》中未明確律師可以依據法院發出的調查令進行調查,但在《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中已經明確,律師可以持法院調查令進行不動產信息的調取。 第四問 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控措施包括哪些? 答復:關于查控措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同時,該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此外,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 第五問 針對被執行人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存有異議的,如何提起救濟? 答復:至于救濟途徑,《民事訴訟法》第225條和第227條分別規定了兩種救濟程序,分別是由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針對“執行行為”提起的“執行行為異議”以及由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提起的“案外人異議”。至于救濟程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的規定,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其中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的,應當向相關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第六問 執行行為異議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答復: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措施提出異議 含義:對(保全、執行中涉及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執行措施提出異議 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法定程序提出異議 含義:對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提出異議 3.利害關系人提出特定異議 含義:對妨礙其參與執行,侵犯其權利等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4.參照/按照執行行為異議制度處理的特殊情形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 的若干規定》第14條中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 案外人提出異議的,依照第225條處理。 第七問 能否對對限制出境、限制消費、納入失信名單、拘 留、罰款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答復:限制出境、拘留、罰款、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不適用執行行為異議制度,這些執行措施另有救濟途徑。 第八問 針對執行財產的查控,在查封法院(首封法院)與輪候查封法院之間,哪家法院能夠處置執行財產? 答復: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中明確,執行過程中, 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 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第九問 針對執行財產的處置,有哪些具體方式? 答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 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財產的處置方式及先后順序包括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或強制管理。 第十問 如何確定拍賣、變賣執行財產的基準價或參考價? 答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可以按如下先后順序,確定參考價格:
第十一問 當事人協商一致,以被執行財產抵償債務的,法院是否作出抵債裁定? 答復:2018年3月1日開始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 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第十二問 案外人對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履行到期通知書》提出異議? 答復:針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其對第三人到期債權而言,執行法院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法釋〔1998〕15號】第61條的相關規定,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而非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通知書的適用場景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243條規定的相關機構的協助義務以及涉及相對人進行資質、證照的轉移。如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時,可以嘗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5條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第十三問 針對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能否將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納 入失信名單? 答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 干規定》的規定,不能將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名單,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 施后,也可以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 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十四問 執行過程中,雙方就執行事宜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和執行擔保承諾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了怎么辦? 答復:依據在《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的規定,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針對執行擔保,實務領域一般都與執行和解綁定在一起,而移居執行和解的相關規定,除非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及擔保條款的約定,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否則法院不能追加保證人為被執行人。 第十五問 哪些情況下可以排除申請執行人依據對執行標的物享有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進行的執行? 答復: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126條的解釋,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 28條規定的僅僅是一般房屋買受人的物權期待權 而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9條規定了房屋消費者物權期待權。紀要指出,29條基于對消費者生存權這一更高價值的維護,可以排除依據抵押權進行的執行,但是根據第28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則不能排除依據抵押權進行的執行。 來源:CCA公司法務聯盟 |